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《关于印发〈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〉的通知》(陕环委〔2023〕1号)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落实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咸环委办函〔2024〕16号)要求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、“三定”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有关政策文件,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予以公开。
一、水资源保护
1.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,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,指导计划用水管理,统筹生态环境用水。
2.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,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,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、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,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。
3.拟订跨区域中长期供水规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。负责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。
4.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。组织实施集中供水工程,负责水源地规划建设。
二、河湖治理、开发和保护
5.深入推进河长制、湖长制,细化落实河湖管理责任。
6.加快河湖连通工程建设,促进水资源空间均衡,切实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。
7.加强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,指导重要河流、水库、湖泊及河口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。
8.组织制定落实河道采砂规划,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、倾倒、掩埋物体及河道采砂场进行监管,负责对河道等区域非法采砂、取石、取土、开垦、淤泥、爆破、钻探、挖筑鱼塘等行为的监督管理。
三、水土流失防治
9.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、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。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;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考核评估工作;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;负责全市能源资源开采水保补偿费恢复治理项目的审批与监管;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,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和活动水土保持方案,负责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;负责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及动态监测。
四、大中型灌区管理及水电站生态整治
10.组织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,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。
11.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,有序发展水电,在重点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及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,不得新建水电站。
12.加强全市水电站生态整治,对重点保护区内水电站进行评估分类整治;推动全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,加强生态流量下泄监督。
五、工程施工大气污染防治
13.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废水、噪声、废气、扬尘、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。
为推动落实清单事项,我局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传真、信件反映问题。 我局将对反映问题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,并告知举报人。对受理事项,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。
联系电话:029-38135015;传真:029-33213376
单位地址: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南路大秦御港城10号写字楼9层;邮编:71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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